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黨章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我們黨歷經90多年的探索與發展,已經形成了成熟、完備的黨費制度。
■我黨黨費制度始于黨的“二大”
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中國共產黨誕生后的第一個黨章。二大黨章列有“經費”專章,這是我們黨關于黨費制度的最早規定。之后黨的三大、四大、五大黨章基本上延續了二大黨章關于黨費的有關規定。從黨的五大開始,交納黨費成為黨員的一項基本義務。
1938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征收黨費的通知》,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交納黨費的具體要求,并首次規定了建立黨費報告制度。1941年,《中央關于黨費的決定》首次對黨費的性質、用途、交納方法和檢查等作出了具體規定。1949年6月,中央組織部出臺了《關于交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初步統一了黨費收繳標準,明確了黨費的使用范圍,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改變了使用權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對農村黨員作出更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總之,民主革命時期,我們黨處在復雜多變的革命戰爭環境中,黨費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納標準上,雖然還處在初創和探索時期,但這一制度不斷增加了廣大黨員為黨盡義務的意識和職責。
■新中國成立后黨費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初步制定了全國統一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的黨費交納標準。1952年,為改變過去那種將黨費收支權限下放到地方而造成的黨費使用不當的現象,中共中央頒布了《關于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將黨費集中由中央統一使用、撥付,重新明確了黨費收交標準和黨費使用辦法。這年9月,為了對黨費的收交和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中共中央辦公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簽訂了《代收全國黨費合同》。1955年8月,中央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改變全國黨費上交辦法的通知》,規定全國各地黨的組織征收的黨費,改由縣以上各級黨委按月直接上繳至中央辦公廳特別會計室。
1956年,黨中央強調:“最近發現有的地方的黨組織動員黨員盡量多交黨費,以致影響了某些黨員的日常生活,這種現象應該加以糾正。各地黨組織應該教育黨員按規定交納黨費,不要動員多交。”“文革”期間,黨費制度遭受到了嚴重破壞,黨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度處于混亂之中。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在黨費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使黨費制度走向完善。1980年,中央組織部下發意見,全黨開始著手恢復和建立新的黨費制度。1992年,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共產黨員交納黨費辦法的規定》,對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審批、報告和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成為我們黨建立系統化、科學化黨費制度的重要標志。1998年,中央組織部又對黨費的收交、管理、使用三個方面進一步作出了嚴格規定。
2008年2月,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1998年規定的基礎上,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交、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規定:中國共產黨對于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按照月收入為基數,每月按照相應比例收取黨費。
■以工資為基數按比例交納黨費,管好黨費用好黨費
根據2008年中央組織部制定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交、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具體來說,黨費交納方式為: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交納月收入的0.5%;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交納月收入的1%;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交納月收入的1.5%;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交納月收入的2%。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月收入都是稅后收入。
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黨員自愿多交黨費,我們經常會看到老黨員補齊抗日戰爭時期未交黨費的情況。那么,這些錢如何處理呢?目前,中央對黨員自愿多交黨費并沒有限制,只規定一次性自愿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這些黨費會由地方代收轉交中央組織部,組織部會給個人出具收據。《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第十五條規定:各地區系統(部門)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
對于黨費的用途,黨章中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為推進黨務公開工作,增強黨費工作透明度,近年來中央組織部會在當年年底公布上年度“中央管理黨費收支情況”。結合2010年至2014年五年來的“中央管理黨費收支情況”來看,中管黨費的支出基本集中在上述五項范圍之內。
■特殊黨費:一份濃厚的政治情感
在我們黨和國家的發展歷史上,黨費更有著厚重的“軟實力”,其中蘊含著深厚的政治思想意義和精神價值。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催生的“特殊黨費”現象,給全中國人民帶來了深刻思想啟迪和巨大精神震撼。
??2008年5月13日,即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業家祁友富便將10萬元人民幣交到了紹興縣柯巖街道黨工委書記辦公桌上,這成為了第一筆用于支援災區的“特殊黨費”。5天后,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了《關于做好部分黨員交納“特殊黨費”用于支援抗震救災工作的通知》,開啟了全國性黨員交納“特殊黨費”賑災的“第一次”。本著“自愿、不定標準、不強行攤派”的原則,有4550多萬名黨員(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繳納了“特殊黨費”,用以賑災。在此之前,“特殊黨費”這個詞一般出現在建黨、入黨周年等紀念日,由黨員用來表達對黨的特殊情意。更多時候,“特殊黨費”出現在黨員的遺囑中,作為個人上交的最后一筆黨費。
作為黨費,“特殊黨費”之特殊,在于其用途超出了中組部下發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也就是說,黨費只能用在黨內。而抗震救災的“特殊黨費”,主要用在了災區的教育、民生、慰問、黨建上,非黨員同樣是“特殊黨費”的受益者。作為捐款,“特殊黨費”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視程度及其運作模式。從一開始,“特殊黨費”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關懷”,中央領導曾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認真做好“特殊黨費”的使用和監督。另外,“特殊黨費”捐款與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體系。一個普通公民要支援災區,可以捐款給紅十字會、扶貧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也可以直接捐給災區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非營利事業機構。而“特殊黨費”是由黨員上交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然后經由地方黨委組織部→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汶川地震災區的流通渠道到達災區。
總之,黨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黨性觀念的具體體現。我們黨歷來重視黨費工作,在不同歷史時期,黨費制度發揮著凝聚黨的力量、規范黨的組織、堅定黨的信仰的重要作用。